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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及三公经费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2-04-24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工作报告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2017以来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履职尽责,各项检察工作在务实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凝心聚力,服务大局,以强烈的检察担当护航梁河高质量发展

全力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认真落实三号检察建议找准法律监督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结合点,以精准的法律服务全力以赴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0108;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612人。聚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五年来,共投入帮扶资金65.27万元,向15名有因案致贫、返贫风险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23.5万元。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专项检查,每年抽调3名干警到挂钩点驻村开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工作,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五年来审查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568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件,发出检察建议21份,以检察蓝护卫梁河蓝天碧水净土。

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意识,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职能,共审查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24104人、审查起诉2392。开展远程提讯、视频庭审180余人次,努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积极投身县委、政府安排部署的防疫排查、防控值守任务,干警参与累计达1000余人次。及时发布涉疫典型案例,全力推动联防联控机制和常态化疫情防控落地见效。

依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县委、政府工作大局,严厉打击非公经济犯罪,办理侵害民营企业案件44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企业开展一对一法律帮扶,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检察服务。

开创反腐败斗争工作新局面。监察体制改革前,侦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8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58万元改革后,把握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大局中的新定位,加强监检衔接,聚焦民生民利领域,依法办理职务犯罪。受理监察委移送案件1313人,起诉1212人。通过办理案件更加紧密地扎紧反腐败法网,为推进良好政治生态环境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二、聚焦民生守护安宁,以扎实的检察履职推进平安梁河建设

各类刑事犯罪。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为目标,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五年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15713,审查起9631258人。批准逮捕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122人,起诉419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强奸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85人,起诉129人;批准逮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104人,起诉149人;持续净化社会风气,积极参与毒品滥用整治、扫黄打非,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358人,起诉329

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不拔高、不降格、不凑数、不放过原则,突出深挖根治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积极开展六清专项行动, 坚持对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和跟踪办理。共批准逮捕恶犯罪嫌疑人15人、保护伞案件3人(其中:涉黑社会性质保护伞案件1人),起诉26纠正漏捕3,发出检察建议3所有起诉案件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坚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机构人员配置,建立常抓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犯罪。

全力打造未检特色品牌。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未成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推行专业办案,构建未成人案件办理新模式。五年来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案件1734人,审查起诉2158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批准逮捕35人,相对不起诉12。探索延伸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持续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落地,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共有包括检察长在内的5名干警受聘担任辖区内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35场次,活动覆盖全县9个乡镇;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5,力争把预防工作做在前沿。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犯罪预防、培训等工作;推进梁河县未成年人监督保护平台建设,现该平台已在全县范围内使用未检工作成效突出,荣获全省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抓实抓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全力推进法治宣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依法决定不批捕357人,不起诉95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7。畅通社会矛盾化解渠道,解决群众信访诉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19件,7日内程序回复100%3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100%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五年来无赴省进京涉检上访案件。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减少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刑事检察-件比201711.78降低到11.07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坚持应用尽用、规范适用,2019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496684人,目前适用率达91.8%

三、深耕主业弘扬法治,以精准的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派驻检察室为依托,建立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共享执法办案平台信息,推进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提前介入案件48件,监督立案33件,监督撤案30件,纠正漏捕、漏诉29人,纠正漏17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4份;加强审判监督,提出抗诉3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7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办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81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1份、检察建议6份;办理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件83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6份;办理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13

做实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树牢精准监督、共赢监督理念不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办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9,发出检察建议8积极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活动,办理支持农民讨薪案件41件,助力追讨薪资42.55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1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件。全面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2条,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强化公益诉讼监督。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清洁家园守护美好生活舌尖上的安全等专项监督活动,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4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0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通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督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763.98万元、土地复垦费58.24万元,催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9.74万元,挽回产业专项资金66.58万元,追回违规发放养老金0.74。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关停违规生产企业2,联合整治东大沟河道污染。认真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与职能部门对城区窨井盖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共同守护群众脚下安全

四、精准施策,守正创新,以稳健的检察实践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将原有的15个内设机构按职能整合为5个部门向专业化方向迈出坚实一步积极推进捕诉一体和检察官遴选工作,先后分3批遴选16名员额检察官制定权力清单、绩效考核等配套制度,实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用好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挥棒,全面提升司法质效

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圆满完成人员、编制的转隶和案件线索的划转,做到平稳过渡。严格执行国家监察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做好法法衔接,确保办案环节运转顺畅。

党建引领从严治检,以坚定的政治忠诚锻造梁检铁军

政治建检把牢方向。牢固树立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理念,坚持讲政治放在首位,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制度,主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56次。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史学习教育,通过讲党课、集中学习、政治轮训、交流研讨、红色教育等形式,引导干警感悟思想伟力,在为民司法中践行初心使命。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民办实事60件。创新党建+检察工作模式,不断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建促业务。我院党支部被评为梁河县先进基层党组织,1同志被评为德宏州优秀共产党员。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抓实三同步工作,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坚决彻底肃清秦光荣等流毒和王俊强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恶劣影响,持续净化政治生态。

素质兴检提升能力按照四化要求,坚持以业务能力建设为关键,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300余次,不断提升干警法律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积极培养青年骨干人才,围绕公益诉讼、未成年检察等业务建立6类人才库。依托书香检察,开展悟初心、守初心、践初心等主题读书活动。坚持周一例会学习认真组织干警参加周末加油站万名党员进党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内容,拓宽工作视野,坚定理想信念

从严治检筑牢清廉。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铁规禁令,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围绕顽瘴痼疾扎实开展自检自查,共查找出法律监督不力等问题13个,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所查问题均以提醒谈话进行处理,修订完善制度13项;教育干警弘扬英模精神,选树政法英模2人,先进典型7人。认真组织开展以案为戒 警钟长鸣庸懒散乱干部作风建设整治年等专项整治活动,以孙小果违纪违法案等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党员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警示全院干警防微杜渐,切实把整治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通过齐抓共管,保持了我院自恢复建院以来无违纪违法情况发生的良好记录,连续十余年被县委评为党风廉政建设优秀单位。

六、创新方式,接受监督,以自觉的检察公开规范行使检察权

自觉接受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始终把检察权置于人大、政协、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之下,坚持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抓好审议意见落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联络,通过电话专访、定期走访、寄送《检察日报》以及邀请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形式,主动汇报检察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推进检务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旁听庭审等活动300余人次。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690条、公开法律文书977条、重要案件信息611条。通过两微一端今日头条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布检察工作信息,以全媒体形式展示检察工作成效。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针对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不捕不诉等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重要风险点,制定方案抓实抓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登记报告制度,加强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分析,不断完善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对所办案件发起流程监控,发出书面提示函、流程监控通知书。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提升。五年来,全体检察人员凝心聚力、团结拼搏,以创先争优为抓手不断跨越赶超,先后获得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省级文明单位州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集体三等功等多项荣誉称号,各类竞赛中16名干警荣获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是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与监督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还不够强;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平衡、不充分;三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落细落实还不够;四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还需进一步发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计划

今后五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县委十二届二次会为梁河未来五年高质量发展绘就了宏伟蓝图,在新的发展格局中,检察机关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未来五年,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州、县委全会精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以高质量检察工作护航梁河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是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深入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历史》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切实把科学思想转化为推动梁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二是坚定不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有力履职促进梁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把人民群众的关切点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常态化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充分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持续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推进民生实事落地落实。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拓展检察为民新渠道,持之以恒做好检察为民办实事,不断提升全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坚定不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实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持续关注-件比,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重办案质效与监督刚性,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效能。落实精准监督,突出抓好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实效。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加大对民生领域公共利益的维护力度。

四是坚定不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打造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梁检铁军。强化班子建设,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以四化为方向,大力开展检察业务建设,不断提升干警专业素养。扎实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等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智慧检务水平。持续狠抓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细做实常态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梁检铁军,让党放心、人民信赖。

各位代表,新的时代赋予我们新的使命,新的征程激励我们砥砺奋进!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州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努力为梁河高质量跨越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说明

一、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刑事检察职能

1.审查逮捕。由公安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者无羁押必要性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2.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未达到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侦查权。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嫌非法拘禁等14个罪名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监督权。侦查监督,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却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刑事审判监督,即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通过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即对法院、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

(二)民事检察职能

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是否合法。具体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即检察院认为民事案件中判决错误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执行有误的,诉讼、调解是虚假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

(三)行政检察职能

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四)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当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二、报告有关用语

1.三号检察建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2019年,最高检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案件中反映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形成了三号检察建议

2.12309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主要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箱共13项具体功能。

3.职务犯罪案件指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打财断血:指及时清查涉案财产,深挖利益链,依法采取查封、追缴、冻结、没收、判处财产刑和行政处罚等办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决不让黑恶势力有死灰复燃之机。

5.打伞破网是指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彻查黑恶犯罪背后的腐败问题,打掉各种保护伞”“关系网,才能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

6.六清202048日,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提出要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即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7.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8.一号检察建议201810月,最高检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9.社会调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10.未成年人监督保护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针对未成年人工作特点与需求,将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融为一体,在检察院探索搭建以学校教育、食品药品安全、文化市场管理、治安安全、禁毒防艾、司法保护、特殊群体保护等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监督信息平台。借助该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带动、联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实现刑事、民事、行政、预防、救助、保护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一体化高效运作,不断构筑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体化工作格局。

11.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12.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201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向全社会庄严承诺检察机关建立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2019年以来,受理的122件群众来信来访,均在7日和3个月内进行了回复和答复。

13.-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是指根据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所谓-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件比数越低,说明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最佳-件比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最高检创立-件比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避免程序空转,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

1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决定。为推动认罪认罚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2020年以来,最高检明确了确定型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上诉率、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率、速裁程序适用五个评价指标。

15.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16.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所涉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监督。

1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8.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前先向行政机关发出的整改性检察建议。

19.四号检察建议2020428日,最高检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向住建部发出检察建议[高检建〔20201号(总第4号)],简称四号检察建议

20.捕诉一体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受理案件的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一种办案制度。

21.三同步:即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

22.四化:是指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23.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

24.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5.七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于20211020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的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12个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26.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27.十大业务:检察机关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后,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十大检察部,对应普通刑事犯罪、毒品和重大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十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