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工作报告
2025年工作回顾
2025年,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项检察工作稳中有进,办案质效持续向好。
一、聚焦中心大局,在护航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检察作为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全县大局中谋划推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围绕打造边疆治理现代化标杆,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化反恐、反邪教、反渗透、反颠覆斗争,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依法精准打击各类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13人,同比下降1.74%,起诉321人,同比上升33.2%。准确理解、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批准逮捕14人、不起诉48人。坚决扛牢强边固防政治责任,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涉毒等跨境犯罪55人,起诉涉电诈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49人。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主动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涉企刑事“挂案”;扎实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立办案件1件。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完善企业信访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企业控告申诉得到快速受理、及时处理。进一步延伸主动服务触角,常态化开展“检察官访企”“送法入企”等普法宣传活动,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指引,增强企业法治获得感。
聚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建“民族团结进步+检察”工作模式,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形成了极具检察工作特点的“梁检实践”。注重发挥少数民族检察官语言优势,以“五用五化”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为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维护边疆和谐稳定源源不断贡献“梁检力量”。2025年荣获“德宏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奋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八五”普法和普法强基常态化工作,下沉挂联乡镇及村组开展督导指导及分析研判,针对各乡镇突出问题和重点矛盾排查走访,聚焦命案防控、问题学生法治教育、婚恋情感纠纷等突出问题,以集中普法和入户普法相结合,开展普法活动50余场次,受众1万余人。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优势,打造“指尖上的法治课堂”,拍摄的《失守的飞田》《逃不掉的处罚》等普法视频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份均被采纳,法律监督效果从“一案办理”拓展到“一域治理”。
全力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推动农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针对农村水体污染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有效解决了10个自然村1700余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挂钩村党组织建设,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共投入资金6万元。
二、聚焦民生福祉,在践行检察为民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认真践行检察为民,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小案实事,以高质效办案助推增进民生福祉。
用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扎实开展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强化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文明殡葬新风,深入排查殡葬领域违法犯罪,着力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全力守护老百姓“钱袋子”,在依法办理经济类和侵财类犯罪案件的同时,同步做好追赃挽损,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19.24万元。常态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起诉专项监督,支持起诉2件,帮助9人讨回欠薪10.92万元。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督促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检查,督促职能部门规范发放高龄津贴,为“老有颐养”保驾护航。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立办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件,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件,向6名涉案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
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26件群众信访做到“件件有回复”,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构建“领导包案+听证+救助”多元信访化解机制,院领导接访7人次,包案办理案件1件,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25次,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伤害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前往案发地开展听证4场次,零距离以案释法,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构建“检察+综治”联动机制,派员入驻县综治中心、曩宋综治中心,接待来访人员31人次,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贯彻“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人,同比下降50%。扎实开展“利剑护蕾·清源”专项行动,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人,与去年持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捕不诉3人,同比上升76.9%;附条件不起诉1人,同比下降66.67%。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以“检察+N”引进各行业力量,打造“未你而来”特色品牌活动。引进司法社工为涉案未成年人及家庭提供心理咨询、社会调查及亲职教育等服务6次;关注“问题孩子”背后的“失职家长”,制发10份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协同加强亲职教育;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乡村、法治冬令营、夏令营、检察开放日、结对帮扶留守儿童、模拟法庭及庭审观摩等活动55场次,累计覆盖师生、家长5400余人次,增强了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入资金15万元联合卫健、公安、医院建设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与救助中心,申请资金30万元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挂钩村建立未成年人服务站,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聚焦主责主业,在高质效履职办案中强化法治担当
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以高质效办案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刑事检察监督提质增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294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工作,协同构建并完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切实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6件,监督立撤案3件,纠正漏捕漏诉1人,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1件,监督的实质性和刚性进一步提升。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纠正刑事执行、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情形7件次,开展监外执行检察2次,确保刑罚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民事检察监督更加精准。以精准监督为导向,大力提升民事检察工作监督实效,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9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1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1件、民事执行监督3件、支持起诉3件。就审查中发现的不规范公告送达问题和执行阶段执行措施不当情形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针对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监管缺失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1份。
行政检察监督稳步拓展。用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把行政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找准服务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共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3件,其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2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件、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加强与公安、林草、农业等部门协作,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39件,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19份,采纳率100%,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
公益诉讼检察持续深化。围绕食品安全、民生资金、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件。针对高龄津贴“应发未发”、从业禁止管理缺位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5份,分别就扬尘污染问题、成品油销售企业逃税避税与行政机关形成《磋商意见》。深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开展巡河巡林4次,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6人,为全面推进绿美梁河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强化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史志办等部门沟通,对滇西抗战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情况实地调研,推动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及时跟进中止案件审查,督促涉案企业、职能部门配合整改,70余亩草地复植成效明显。
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有力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推进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与政法跨部门协同办案平台全面对接,实现案件移交办理的便捷高效。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1个,应用最高检、省检察院推广模型20个,通过数据整合碰撞成案21件。
四、聚焦自身建设,在深化学习教育中锻造检察铁军
坚持政治引领,统筹推进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专业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全力锻造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政治引领明方向。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党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37次。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委、州检察院和县委政法委书面请示报告重大案(事)件19件次,确保检察工作方向由党指引。抓实司法理念革新,严格落实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等决策部署,立足梁河检察工作实际,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切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素能淬炼促担当。坚持把队伍专业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持续推进“培训+跟班”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开展政治轮训、同堂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30场次;选派1名青年干警到浙江先进基层法院跟班学习,选派干警赴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进行业务学习20人次,着力提升干警业务和司法水平。1名检察人员在第七届云南省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中获“优秀公诉人”称号。
从严治检正风纪。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在领悟践行、落实见效上下功夫,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开展廉政专题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19场次,以身边人身边事警醒检察干警绷紧纪律之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有关事项36件,筑牢廉洁司法防线。谈心谈话实现全警覆盖,引导检察干警切实做到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协同联动,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全力支持监督执纪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接受监督赢公信。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述职评议等工作6次,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工作情况等。对代表委员在两会上的意见建议,党组专题研究落实。配合职能部门办结代表建议、委员提案4件。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现场视察等检察活动52人次。深化检务公开,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48件次,让阳光司法深入人心。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得益于县委和州检察院有力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离不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离不开纪委监委和政法机关的支持配合。在此,我代表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面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检察实践还需进一步做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检察举措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进一步提升;“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还需进一步加强;队伍素能建设和全面从严治检还需进一步加力。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26年工作安排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篇布局之年,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融入检察履职的具体实践,认真落实县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安排部署,深入谋划“十五五”时期梁河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与举措,进一步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一是持续强化为大局服务的政治责任。坚持政治建设引领,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坚持县委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从行动上践行对党忠诚。
二是持续践行为人民司法的初心使命。坚持人民至上,着眼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做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突出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办理涉民生案件,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完善“惩、防、教、治”一体化工作机制,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
三是持续书写为法治担当的检察答卷。坚决扛牢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若干措施,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到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中,深化“四大检察”依法履职、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落实深化检察改革措施,推进检察实践探索,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精准性和效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是持续锻造为事业夯基的过硬队伍。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提升队伍综合素能。深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加强新时代检察廉洁文化建设,坚持党风党纪一起抓,锲而不舍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规范落实“三个规定”,深化从严治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贯通推进“三个管理”,构建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促进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检察权,与时俱进锻造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高素质过硬检察队伍。
实干出实效,力行方致远。新征程上,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锚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诚履职、奋发进取,不务虚功、实干争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梁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梁河、法治梁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报告注释
1.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主要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箱共13项具体功能。
2.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遭受侵害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项救济措施。
3.件件有回复:即对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
4.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机关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基层组织人员、群众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参与案件讨论、发表听证意见,并将听证意见作为办案重要参考,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矛盾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5.利剑护蕾:即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性侵犯、校园暴力、灾害死亡、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的系列行动。这个行动通过普法宣传、安全教育、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并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6.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考验期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视其在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7.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与救助中心: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联合建立的集取证、救助、保护等功能为一体的专业场所,旨在通过一次性的询问、心理救助、身体检查等,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证据固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询问、重复调查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8.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决定。
10.行刑反向衔接: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11.一取消三不再:2024年10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提出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12.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13.检护民生:为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围绕就业、食药、社保、住房、养老、环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等突出民生问题,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
14.三个管理:指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旨在通过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手段,提升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案件处理的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