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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
检察长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制度
时间:2018-11-27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坚持“检察长监管、副检察长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达到“分担责任、化解风险”的目的,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三条  检察长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确定由一名副检察长具体负责。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制度。各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动、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检察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确定由一名副检察长具体负责。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属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检察长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检察长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及招投标组织工作。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工程招投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班子成员负责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讨论中,检察长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检察长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八条  检察长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分管副职必须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九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工作运行情况,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条  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约谈、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