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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时间:2018-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梁河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梁河院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上级院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坚持务实高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院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自律,带着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院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特点以及关系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以及上级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的研究和制定;

  (二)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决定等的研究和制定;

  (三)年度工作要点、重点的研究和制定;

  (四)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重要举措;

  (五)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六)有关检察队伍建设的决定、规定、意见、措施等的研究和制定;

  (七)党建工作和作风建设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年度重点任务的研究和制定: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年度重点任务的研究和制定;

  (九)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推荐,县级以上表彰对象人选推荐;

  (十)对违反党纪政纪检纪干警的处理,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辞退和限期调离;

  (十一)向县委、县政法委和上级检察院等请求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二)重大案件办理;

  (十三)工作计划、总结、阶段性工作安排:

  (十四)重要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制定;

  (十五)重大舆情、突发事件应对;

  (十六)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均属重要干部任免。

  (一)向县委提出调整、充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或者选拔、任用、副科级干部的请示和建议;

  (二)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

  (三)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四)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晋升;

  (五)干部轮岗交流;

  (六)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对司法改革和检察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

  (一)重大检察信息化技术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二)综合政务、检务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安排;

  (三)涉及政治、业务等工作的重大活动及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安排;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改建、续建项目;

  (五)重要工程、重要项目研究论证、管理和监督,存在重大合同纠纷的合同处理事项;

  (六)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本院年度经费预算申报、调整和追加;

  (二)本院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超过5000元(含)的项目以及工程项目变更超过原合同的10%的;

  (三)省财政已批复本院有具体用途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进度等,预算内单项支出额度超过5000元(含)的项目变更超过原合同的10%的;

  (四)“三公经费”支出中单项支出额度较大的项目;

  (五)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项目的立项、采购,单位价值5000元(含)以上、批量价值2万(含)以上的国有资产调拔、划转、处置、盘盈、盘亏等事项;

  (六)对外大额捐赠、援助5000元(含)以上;

  (七)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察委员会是“三重一大”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主要有检察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委会三种。党组会重点研究重大决策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内容和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检察长办公会重点研究重大决策中的第(十三)至第(十五)项内容。检委会重点研究重大决策中的第(十二)项内容。

  第十条 需提请决策机构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据情况采取深入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多种方式研究分析,制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一般应包括拟解决谋划的问题和事项、理由和依据(含法律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可行性分析。凡属于投入经费的事项,要明确预算;属于规划、方案、计划、制度、规定等方面的事项,要附有成形的有关公文稿件。对存在争议或比较复杂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部门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顶决策、记录、督办等工作,严格执行《中共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采取经常巡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报告工作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和实施执行过程中是否落实了集体决策和议事制度、是否按照规程办事。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限期整改。要积极配合政法委、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决策会议,纪检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对不符合召开会议条件、不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的,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提请会议主持人予以纠正。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适时对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列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列为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二)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未经会议讨论决定,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提供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或材料不真实、不全面,造成决策错误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纠正和报告的;

  (五)对研究决定尚需保密的事项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