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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
时间:2018-11-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纪委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及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增强队伍素质,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量才适用、控制职位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坚持培养锻炼干部与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相结合,坚持干部交流与推动检察工作相结合。 

  二、轮岗交流的范围及条件 

  轮岗交流的范围是: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审批、物资采购等事项的领导干部及直接从事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 

  (一)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审批、物资采购等事项的领导,原则上5年内进行轮岗分管。 

  (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因工作需要,经党组会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 

  (三)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 

  (四)因工作特别需要交流调整的,经党组会研究同意,随时进行调整交流。 

  三、工作程序 

  (一)干部轮岗交流要有计划进行。达到轮岗年限的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在检察院其他同一级别职务之间进行轮岗;达到轮岗年限的重点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轮岗。 

  (二)对工作能力不强、不思进取、作风涣散、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得进入正常轮岗交流,经党组研究按情况将予以免职或调离岗位。 

  四、纪律要求 

  干部轮岗交流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的决定,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