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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检察长在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时末位表态制度
时间:2018-11-27

  为避免盲目决策、临时动议,防止决策腐败,根据《中共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检委会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党组会议事程序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论、如实记录”程序进行。

  (一)事前告知:召开党组会前,事先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紧急事项可以由党组书记临时召集会议。

  (二)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

  (三)末位定论: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并做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表决结果由检察长宣布。

  (四)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三、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