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实可怕,危己又害他。浓厚的酒文化贯穿着我们的饮食生活,成为日常生活中朋友小聚,工作应酬都离不开的润滑剂。“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司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更有甚者屡教不改,漠视自己的生命,将他人安危、公共安全、国家法律抛之脑后。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牢安全驾驶意识,坚决抵制酒醉驾行为,2024年8月28日下午,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梁河县人民法院到曩宋乡瑞泉村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20余名群众旁听观摩,开展了一次“提神醒脑”的庭审警示教育活动,真正做到零距离感受庭审过程、零距离进行法治教育、面对面以案释法。让旁听人员全景式生动直观地直击庭审全过程,看到身边人、感受身边事,真切体会到法律的威严和醉驾的惨痛教训,以达到旁听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
庭审中,检察官公开宣读起诉书,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并进行释法说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宣判。庭审结束后,受邀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了庭审评议,并建议扩大庭审观摩范围,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罪在酒里,悔在杯中。我们要杜绝侥幸心理,筑牢安全防线,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争做平安“驶”者,坚决不做交通违法“醉”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助推文明的巍巍巨轮行稳致远。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