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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逃得了抽血 逃不了刑责
时间:2023-08-07

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常识,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更有甚者被查获后逃跑,妄想逃避追责。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3日20时,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岳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为逃避处罚,岳某某在抽血前以上厕所为由逃跑,后被民警传唤到案。日前,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岳某某提起公诉,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岳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岳某某心存侥幸以为未做血液检测就能逃避刑事处罚,殊不知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呼气酒精含量值照样可以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切莫一时贪杯,心存侥幸,要时刻谨记不能触碰酒驾这条高压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